麥帥二橋馬達墜落砸傷馬拉松選手 廠商國賠1076萬元二審駁回
- 新工處為協助施工,主動協助頂鼎科技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申請麥帥二橋施工及工作車輛通行證,並在2017年2月7日前多次召集頂鼎科技及監造單位安笙工程公司進行會勘與施工協調會議,完成所有行政程序後將水利處核發的車輛通行證轉交頂鼎科技。
- 由於新工處認為事故根本原因在於承攬廠商頂鼎科技未依契約善盡管理維護責任,監造單位安笙工程亦未確實監督,因此決定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兩家廠商提起求償訴訟,以維護公帑並確立公共工程安全管理責任。
- 無論實際移置馬達的人員是否為頂鼎科技直接僱用,只要是在頂鼎科技承攬工程期間發生的管理疏失,頂鼎科技就必須承擔契約責任。
- 根據新建工程處提出的訴訟資料顯示,新工處於2016年7月7日與頂鼎科技簽訂「105年度台北市車人行地下道及隧道既有機電設備老化修繕、更新工程」契約,將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的修繕工作交由頂鼎科技承攬。
2017年2月12日上午7時30分許,台北市渣打公益馬拉松賽事進行期間,一座重達數百公斤的抽水馬達突然從麥帥二橋作業平台墜落,當場砸中正在橋上奔跑的陳姓選手,造成其嚴重傷害。這起離奇工安意外不僅震驚體壇,更引發長達七年的國家賠償訴訟。事發後,台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依法院確定判決賠償被害人927萬餘元,隨後向承攬廠商頂鼎科技及監造單位安笙工程提起求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兩家廠商應給付1051萬餘元,頂鼎科技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近日駁回上訴,並加計遲延利息25萬元,最終判決廠商須賠償1076萬9561元,全案確定,頂鼎科技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事故肇因與廠商管理疏失
本案事故發生地點位於台北市重要交通樞紐麥帥二橋,該橋樑長期設置作業平台車供維修保養使用。根據新建工程處提出的訴訟資料顯示,新工處於2016年7月7日與頂鼎科技簽訂「105年度台北市車人行地下道及隧道既有機電設備老化修繕、更新工程」契約,將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的修繕工作交由頂鼎科技承攬。這項工程包含作業平台驅動馬達及手動裝置的維修更新,屬於高度專業性的機電工程。
新工處為協助施工,主動協助頂鼎科技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申請麥帥二橋施工及工作車輛通行證,並在2017年2月7日前多次召集頂鼎科技及監造單位安笙工程公司進行會勘與施工協調會議,完成所有行政程序後將水利處核發的車輛通行證轉交頂鼎科技。根據契約明確約定,自新工處將麥帥二橋工地及其作業平台車連同馬達等設備移交頂鼎科技管理施工時起,頂鼎科技即負有作業平台車管理維護、工地安全及預防災害的全部責任。
然而,頂鼎科技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出現重大疏失。法院調查發現,在2017年2月2日至12日之間的某日,頂鼎科技派員至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進行勘查時,擅自將原本放置於平台車中段的馬達移置至右段,僅以麻繩簡單綑綁,完全未採取任何防止馬達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便離開現場。這種草率的固定方式在橋樑大量車流尤其是重型車輛行駛產生持續振動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確保重物安全,最終導致馬達在賽事進行中從高處墜落,造成無辜選手傷害。
國家賠償訴訟與賠償金確定
事故發生後,受害的陳姓選手及其黃姓配偶於2018年間向新建工程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告主張新工處作為橋樑管理機關,未善盡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責任,導致馬達墜落傷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經過法院審理,最終判決新工處應賠償陳姓選手927萬2163元、黃姓配偶10萬元,兩案均已確定。
新工處依據法院確定判決,總計支付賠償金1076萬9561元(包含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用等)。這筆鉅額賠償金對於公務機關預算造成重大衝擊,也引發新工處檢討事故責任歸屬。由於新工處認為事故根本原因在於承攬廠商頂鼎科技未依契約善盡管理維護責任,監造單位安笙工程亦未確實監督,因此決定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兩家廠商提起求償訴訟,以維護公帑並確立公共工程安全管理責任。
一審判決與廠商上訴
新建工程處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依修正前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該賠償責任應由有過失的承攬廠商負最終責任。新工處請求法院判決頂鼎科技應給付已支付的1076萬9561元本息。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頂鼎科技確實未依契約約定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其以麻繩綑綁馬達的作為明顯違反一般工程安全常識,與事故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監造單位安笙工程未確實監督施工廠商,亦應負連帶責任。因此一審判決兩家廠商應給付新工處1051萬9561元。
頂鼎科技不服一審判決,主張馬達移置作業並非其公司人員執行,可能是委託的其他廠商所為,且認為新工處作為管理機關也應分擔部分責任,因此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責任。
二審判決理由與利息加計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受理上訴後,詳細審視全案證據與契約內容。高院認為,根據新工處與頂鼎科技簽訂的工程契約,頂鼎科技自接收工地及設備起,即負有完整的管理維護與安全防護義務。無論實際移置馬達的人員是否為頂鼎科技直接僱用,只要是在頂鼎科技承攬工程期間發生的管理疏失,頂鼎科技就必須承擔契約責任。
高院指出,事故發生原因明確可歸責於頂鼎科技或其委託廠商在2017年2月2日至12日間,將作業平台車上的馬達移位後,僅以麻繩綑綁,未採取任何防止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馬達因橋面振動掉落砸傷路跑選手。這種施工管理方式明顯欠缺一般工程專業應有的注意義務,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關於賠償金額,高院認定新工處已實際支付1076萬9561元賠償金給被害人,此金額為兩造不爭執的事實。頂鼎科技依契約約定及國家賠償法規定,應對新工處負最終賠償責任。因此高院不僅駁回頂鼎科技上訴,更判決其應再加計遲延法定利息25萬元,使總賠償金額達到1076萬9561元。這項判決等於確認廠商不僅要負擔原始賠償金,還需承擔因訴訟延宕產生的利息損失,對公共工程承攬商具有重大警示意義。
契約責任歸屬與公共工程管理啟示
本案判決確立了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公共工程承攬商在契約約定範圍內,對施工中的設備負有完全的管理維護責任,不得以設備原非其所有或實際施工人員非直接僱用為由推卸責任。高院明確指出,頂鼎科技作為專業機電工程廠商,應具備基本工程安全知識,以麻繩綑綁重型馬達的行為顯然違反專業注意義務。
此判決對公共工程管理產生深遠影響。首先,政府機關在發包工程時,應更加明確規範承攬商的安全管理責任,並要求監造單位確實履行監督義務。其次,承攬商必須認知到,一旦接收工地及設備,就必須承擔完整的安全管理責任,任何疏失都可能導致鉅額賠償。再者,監造單位如安笙工程雖未上訴,但一審被判連帶賠償,顯示監造責任不容忽視。
此外,本案也凸顯公共設施管理機關的風險。新工處雖然最終可向廠商求償,但仍需先支付鉅額賠償金給被害人,對機關預算與運作造成衝擊。未來公共工程管理機關應加強施工期間的抽查與稽核機制,確保承攬商確實遵守安全規範,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對於大型公共活動如馬拉松賽事,主辦單位也應與工程主管機關建立更完善的協調機制,確保活動路線安全無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