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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松遭馬達砸頭國賠1076萬 新工處向廠商求償勝訴

零度藍2026-03-04 11:00
3/4 (三)AI
AI 摘要
  • 台灣高等法院於2026年3月4日二審判決廠商應全額給付,認定廠商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僅以麻繩綑綁馬達導致墜落,此判決為公共工程安全管理樹立重要典範。
  • 契約責任與管理維護義務 新工處與廠商簽訂的契約為「105年度台北市車人行地下道及隧道既有機電設備老化修繕、更新工程」,施工項目明確包含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之修繕。
  • 台北市陳姓男子於2017年2月12日參加渣打公益馬拉松,行經麥帥二橋時遭橋上掉落的馬達砸中頭部,造成認知功能障礙等嚴重傷害。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經法院判決需支付1076萬9561元國家賠償確定後,轉向施工廠商求償。

台北市陳姓男子於2017年2月12日參加渣打公益馬拉松,行經麥帥二橋時遭橋上掉落的馬達砸中頭部,造成認知功能障礙等嚴重傷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經法院判決需支付1076萬9561元國家賠償確定後,轉向施工廠商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於2026年3月4日二審判決廠商應全額給付,認定廠商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僅以麻繩綑綁馬達導致墜落,此判決為公共工程安全管理樹立重要典範。

馬拉松跑者於賽道奔跑,遭上方掉落的馬達重擊頭部。

事故經過與國賠訴訟始末

這起意外發生在民國106年2月12日清晨,當時陳姓男子正參加「2017台北渣打公益馬拉松」路跑活動。當他跑至台北市麥帥二橋下方路段時,橋樑作業平台車上的驅動馬達突然從橋面墜落,直接擊中他的頭部。這次撞擊造成陳男頭部嚴重創傷,後續更導致認知功能障礙,對其生活與工作能力造成永久性影響。

馬拉松跑者於麥帥二橋下遭上方墜落馬達擊中

陳男及其妻子隨後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主張新工處作為橋樑管理機關,未妥善維護橋上設備,應負起賠償責任。經過司法程序,法院最終判決新工處需支付新台幣1076萬9561元賠償金,此案已經確定。這筆賠償金額包含醫療費用、失能補償、精神慰撫金等多項項目,反映受害者長期照護所需之龐大經濟負擔。

新工處在支付國賠金後,依據與施工廠商簽訂的契約內容,認為廠商應承擔最終責任。這種「國家賠償後轉向第三人求償」的法律機制,旨在確保公部門先行賠償受害者後,能向實際應負責任者追回款項,避免人民因政府與廠商間的責任歸屬爭議而延遲獲得補償。

契約責任與管理維護義務

新工處與廠商簽訂的契約為「105年度台北市車人行地下道及隧道既有機電設備老化修繕、更新工程」,施工項目明確包含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之修繕。契約細項涵蓋作業平台驅動馬達及手動裝置的維修更新,這表示作業平台車及其附屬設備在施工期間已移交廠商管理。

麥帥二橋下的施工平台車,上方裝有待修繕的驅動馬達。

根據契約條款,廠商負有多項重要義務,包括作業平台車管理維護工地安全維護以及預防災害發生等責任。這些條款明確規範廠商在施工期間必須採取適當安全措施,確保設備不會對公眾造成危險。新工處主張,廠商未依契約要求善盡職責,才是導致這起意外的根本原因。

契約的法律性質屬於承攬契約,依民法規定,承攬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完成工作,並對工作過程中的安全負責。當承攬人的疏失導致第三人受損,定作人雖可能依國家賠償法先負賠償責任,但最終仍可依照契約向承攬人求償。這種法律設計確保責任歸屬的正確性,也促使廠商確實履行安全管理義務。

一審判決與雙方上訴爭點

本案一審時,法院認定廠商確實應負賠償責任,但判決金額為1051萬9561元,與新工處主張的1076萬9561元有25萬元差距。這25萬元的差異主要涉及部分費用的認定標準,雙方對此皆不服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新工處上訴主張應全額給付,認為一審法院不應扣除任何項目。廠商方面則質疑事故原因是否確實可歸責於其施工行為,並對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提出異議。廠商辯稱可能另有其他原因導致馬達墜落,且認為新工處作為管理機關也應分擔部分責任。

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事故因果關係的認定與責任歸屬的劃分。廠商質疑是否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其施工行為導致馬達墜落,並主張新工處應負監督不周的連帶責任。這些爭點成為二審法院審理的重點,也影響最終判決的論理方向。

二審關鍵證據與法院推理

二審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針對事故原因進行詳細調查。法院認定事故發生原因確實為廠商或其委託人於106年2月2日至12日間,至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上將馬達移位,並僅以麻繩綑綁,未採取其他防止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馬達因橋面大量車流及重車行駛產生振動而掉落。

關鍵證據來自案發隔天新工處與廠商及監造公司前往現場的緊急會勘。會勘人員在平台車上發現一袋工具袋,內裝除鏽及潤滑噴劑等材料。法院根據此工具袋的存在進行推理:一般民眾不太可能登上作業平台車,更不可能攜帶專業施工工具;工具袋表面灰塵不多,顯示為近期內放置;這些特徵指向具有一定施工專業的人員曾於近期在現場作業。

二審合議庭進一步審酌,廠商曾申請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對17級風壓的結構安全鑑定,技師公會派員於同年1月20日及2月2日至平台車勘查。法院認為,廠商應是在鑑定人會勘後至案發前的某個時間點,前往平台車進行勘查準備施作,過程中將馬達移位,卻僅以麻繩簡單綑綁,未採取鋼索、護欄等必要防護措施。

法院強調,作業平台車位於橋梁外側,距地面高度甚高,任何物品墜落都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廠商作為專業施工單位,應認識到馬達重量及墜落風險,卻僅用麻繩固定,明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施工安全規範。這種輕忽態度構成重大過失,與傷害結果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判決意義與公共工程警示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廠商應給付全額1076萬9561元,推翻一審部分扣除的認定。此判決確立幾項重要法律原則:首先,承攬廠商對施工期間的設備管理負有絕對安全責任,不能以契約約定模糊地帶規避;其次,國家賠償後的轉向求償機制有效運作,確保公帑不為廠商疏失買單;第三,法院對因果關係的認定採取綜合證據推理方式,即使無直接目擊證人,仍可透過現場物證與施工紀錄建立責任連結。

此案對公共工程管理提出重要警示。新工處雖然最終可追回賠償金,但事件已造成市民永久傷害,也暴露施工監督的漏洞。未來公共工程應強化施工期間安全監管,要求廠商對任何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設備,必須採取多重防護措施,並建立定期巡查通報機制。

對於承攬廠商而言,此判決提醒施工安全不僅是工地內部事務,更關乎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任何疏忽都可能導致鉅額賠償與刑民事責任。建議廠商應加強員工安全訓練,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對高風險施工項目投保足額責任險,以分散風險。

對市民而言,此案展現國家賠償制度的保障功能,即便傷害來自承包商疏失,人民仍可迅速向政府求償,再由政府向真正責任者追償。這種制度設計平衡了人民權益保障與政府財政負擔,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