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松跑者遭馬達砸頭重傷 新工處國賠1076萬後向廠商求償勝訴
- 台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經法院判決需負國家賠償責任,給付陳男與家屬共新臺幣1076萬9561元確定。
- 事故經過與國賠訴訟確定 民國106年2月12日上午,陳姓男子參加「2017台北渣打公益馬拉松」,當他跑至麥帥二橋路段時,橋梁作業平台車上的驅動馬達突然從橋面墜落,直接擊中他的頭部。
- 九年前參加台北渣打公益馬拉松的陳姓男子,行經麥帥二橋時遭橋面作業平台車掉落的馬達砸中頭部,導致認知功能障礙等嚴重後遺症。
- 案發當天,麥帥二橋上大量車流與重型車輛行駛產生的振動,導致僅以麻繩固定的馬達鬆脫墜落,正好砸中行經橋下的馬拉松跑者。
九年前參加台北渣打公益馬拉松的陳姓男子,行經麥帥二橋時遭橋面作業平台車掉落的馬達砸中頭部,導致認知功能障礙等嚴重後遺症。台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經法院判決需負國家賠償責任,給付陳男與家屬共新臺幣1076萬9561元確定。新工處轉而向施工廠商求償,臺灣高等法院二審今日判決廠商應全額給付,認定廠商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僅以麻繩綑綁馬達,導致憾事發生。本案源於民國106年2月12日,廠商承攬麥帥二橋機電設備修繕工程期間,將平台車上馬達移位後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終因橋面車流振動而墜落砸傷跑者。
事故經過與國賠訴訟確定
民國106年2月12日上午,陳姓男子參加「2017台北渣打公益馬拉松」,當他跑至麥帥二橋路段時,橋梁作業平台車上的驅動馬達突然從橋面墜落,直接擊中他的頭部。這起意外造成陳男頭部嚴重創傷,經醫療診斷確認有認知功能障礙等多重傷害,對其生活與工作能力造成永久性影響。陳男與妻子認為新工處身為橋梁管理機關,未確保橋梁設施安全,導致公共設施瑕疵傷人,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定,新工處作為麥帥二橋的管理維護機關,對於橋上作業平台車及其附屬設備負有安全維護義務。由於馬達掉落屬於公共設施管理不當所致,判決新工處應給付陳男及家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未來看護費用等共計1076萬9561元。此判決已經確定,新工處依法必須履行賠償責任。這起案件不僅凸顯公共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也成為後續新工處向承攬廠商求償的關鍵基礎。
新工處轉向廠商求償的法律主張
新工處在國賠判決確定後,依據與施工廠商簽訂的「105年度臺北市車人行地下道及隧道既有機電設備老化修繕、更新工程」契約,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訴訟。根據契約內容,施工項目明確包含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的修繕工程,細項更載明需進行平台車驅動馬達及手動裝置的維修更新。新工處主張,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作業平台車及其馬達等設備已移交廠商管理,廠商負有工地安全維護、災害預防及設備管理的完全責任。
新工處指控,廠商於民國106年2月間派員至麥帥二橋勘查時,將原本置於平台車中段的馬達移置至右段,卻僅以麻繩簡易綑綁,未設置任何防止墜落的安全護欄、固定裝置或警示設施。這種草率的施工態度,完全違反公共工程安全作業規範。案發當天,麥帥二橋上大量車流與重型車輛行駛產生的振動,導致僅以麻繩固定的馬達鬆脫墜落,正好砸中行經橋下的馬拉松跑者。新工處認為,廠商的疏失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應負最終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命廠商給付已支付的國賠金額1076萬9561元。
二審法院認定廠商重大疏失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廠商應給付1051萬9561元,但新工處與廠商均不服判決結果,分別提起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日作出更明確的認定,改判廠商應全額給付1076萬9561元,與新工處主張完全一致,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詳細調查事故原因,確認廠商或其委託的施工人員於民國106年2月2日至12日間,曾登上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進行勘查作業。施工人員將馬達從原本位置移動後,僅以麻繩綑綁,未採取任何符合工程專業標準的防墜措施。法院指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公共工程施工作業規範,對於橋下人車通行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法官特別強調,作業平台車位於橋梁外側,任何置於其上的物品都必須確實固定,防止墜落。廠商作為專業施工單位,理應具備此基本安全認知,卻僅以麻繩簡易綑綁重物,顯然有過失。案發當天橋面車流產生的振動,屬於可預見的自然現象,正因廠商未採取適當防護,才會導致馬達鬆脫墜落,砸傷無辜跑者。二審判決明確指出,廠商的疏失與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現場證據與施工責任歸屬分析
二審判決的重要依據來自案發後的現場勘查證據。事故發生隔天,新工處緊急會同廠商及監造公司前往現場進行會勘,在作業平台車上發現一袋遺留的工具袋,內裝除鏽劑、潤滑噴劑等專業施工材料。法院根據這項證據進行細緻分析,認為一般民眾不可能無故登上橋梁作業平台,更不會攜帶專業施工材料。
工具袋的表面灰塵不多,顯示是近期內才放置於該處,而非長期遺留的物品。這項證據強烈顯示,案發前確實有具備施工專業的人員曾登上平台車作業,且預計近日內會返回繼續施工,才會將工具袋留在現場。結合廠商確實有派員勘查的紀錄,法院認定這袋工具屬於廠商施工人員所有。
此外,法院調查發現,廠商曾申請對麥帥二橋作業平台車進行17級風壓的結構安全鑑定,技師公會派員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及2月2日至現場勘查。法院據此推論,廠商應是在技師勘查後、案發前的期間,自行派員至平台車進行施工準備工作,因而將馬達移位並以麻繩綑綁。這項時間序列的串聯,加上工具袋的物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廠商的施工行為與事故發生具有直接關聯。
二審合議庭綜合各項證據,明確認定廠商未履行契約義務,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其疏失行為直接導致馬達墜落傷人。因此判決廠商必須承擔新工處已支付的國賠金額,全額給付1076萬9561元。這起判決不僅還原事故真相,更明確界定公共工程承攬廠商的安全責任,對於未來類似案件的責任歸屬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